开发商迟延办证是商品房交易市场非常普遍的现象,很多小区业主对此非常不满但也经常无计可施不得选择沉默,或者向开发商争取一段后又陷入不了了之。其实,在开发商发生迟延办证情形,买受人享有两项请求权:
第一项是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办证义务的请求权;
第二项是请求开发商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
一般,只要具备办证条件,请求开发商办证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使暂时不具备办证条件,法院也可以作出附条件判决,判令开发商在待条件成就后协助办理产权证。
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不能以房管局尚未办理下来分户、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等为由抗辩免除违约责任,除非以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进行抗辩,否则,开发商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