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若第37、42、43明示,则双方进一步同意第三部分和/或第四部分和/或第五部分适用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若第三部分和/或第四部分和/或第五部分适用,则双方进一步同意若与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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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 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代表如下含义:
“船东”表示第3栏所列明的一方;
“租船人”表示第4栏所列明的一方;
“船舶”表示第5栏所列明的船舶其详细信息见第6栏及12栏所列;
“金融担保凭证”表示本合同所附的抵押、捐款合约或其它金融担保凭证,并在第28栏有列明。
2.租期:考虑到第22栏所列明的租金,在第21栏列明的期限内(“租期”)船东允许出租且租船人同意承租该船舶。
3.交船港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船舶将在第13栏中列明的港口或地点的备妥泊位由船东交付租船人并由租船人接收。
() 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第5栏列明的船旗国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有效合格证书,并且符合第10栏所要求的船级。船舶交付时应当具备有效检验,而且贸易和船级证书的有效期不低于第12栏列明的月份数。
() 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本第3条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就船东对该船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陈述、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的费用(相应的时间损失船东不负担),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2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4.交船时间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4栏中列明的日期,同时船东应当克尽职责不晚于第15栏中列明的日期交付船舶。
除非第18栏另有约定外,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船舶备妥交付日期的准确通知。
对于船舶地点的可能变化,船东要向租船人随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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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合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5栏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通过该日期后连续36个小时内给予船东解除本合同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若租船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通知,则本合同依然有效。以上是对标准光船租赁合同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