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0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还有对该裁定提起申诉的权利,即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诉申请执行监督。也就是说,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还有申诉的救济途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完全存在被上级法院纠正的可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数起案件中的观点也均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有权提起执行监督,但这一条款的主旨精神并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体现,导致该条款基本上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这一环节起不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