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第二,扣押、检验与鉴定。扣押相关物品期限为30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约定检验、鉴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自现场调查或是查获逃逸车辆和司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四,申请上级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作出的期限为受理之日起3日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