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准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或者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分清各方的责任,避免其中一方承担不合理的经济损失至关重要。
从概念上讲,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是有区别的: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则是双方约定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损害赔偿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但由于《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二者之间的区别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且两者在外观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何准确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上的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