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承揽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是: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和租金,出租人的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应,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利是收取租金。再从第217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和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也可以看出,承租人是自己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因此才可能负有第217条的合理使用义务和第222条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出租人没有占有、也没有使用租赁物,当然就没有保管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和报酬,承揽人的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