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要是劳动合同到期的,此时并不是只能选择续签。实践中,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情况也是很多的。对于劳动者来讲,这种情况下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终止了的,那么就可以随时走人。当然,要是因为单位降低工资待遇从而导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