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
广义上的政府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能”标准,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构成不可抗力。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是不能预见的。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避免。
第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