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三、婴儿遗弃冻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明知新生婴儿生命力脆弱的情况下,未给予该婴儿基本的存活条件,又将婴儿遗弃,导致婴儿冻死,这种行为是非法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虽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