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两种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城镇居民如果原来户口在农民且有农房,之后户口迁出农村的,可以通过确认农房间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奉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子是谁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随房确认,因为房地本来不能分开,只是在政策上将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分分开,土地管理部门又分为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分头管理。
在宅基缺乏方面,这种情况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农房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父母在农村,子女户口在城镇,那么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子而间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上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