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亟待统一审判思路的问题,我们认为认定期待利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当事人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营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受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对于几种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全部选择。
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受害人无法以相当确定的证据证明他期待的价值,那么就只剩下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