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具体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因此,居间人没有代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果房地产经纪人代理委托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时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就不是居间人,而是代理人的身份了。
2、居间人介入房屋租赁活动的程度较浅
房屋租赁居间人介入双方租赁活动的程度较浅,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起的作用仅是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作用,其服务内容较为简单,参与双方租赁过程的时间也比较短。
3、房屋租赁居间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服务行为
房屋租赁居间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服务。只要经纪人完成了约定的居间活动,促使租赁双方销售,经纪人就有权收取佣金。
4、房屋租赁居间业务的专业性较强
房屋租赁居间活动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税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税务知识;对当地社区环境、经济条件熟悉,能掌握市场行情;消息灵通,反应灵敏,判断力强;信誉良好,诚实可靠,按职业道德准则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