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约定权利。
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②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
③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义务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①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②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属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