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