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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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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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下文中详细说明了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三个法学概念在生活中常用。

一、三个概念。

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1、抵押

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

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如果到期你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

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贷款。这就是留置。

三、比较分析。

(一)、抵押的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抵押时标的物不转移占有,如例1中的房子你还住着,但质押必须转移占有,例如2中的IPHONE6S必须要给邻居。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质押和留置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如课桌),而且只能是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和主合同没有牵连,如例2转移的标的物是IPHONE6S,和主合同借钱没有密切关系,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

2、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债务的需要,也就是例3中你依法占有课桌是为了获得维修加工的费用,只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学校)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例2中邻居占有你的IPHONE6S是为了保证你还钱。

3、合同适用类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质押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俩同。简单一点来说,区别质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标的物是否与主合同有牵连以及占有 标的物的原因。

我们对这三者的概念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实际生活中,如要当用到抵押权等等这些用途的时候,了解清楚这三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否需要抵押等问题,做到心里有数,不会被蒙蔽。假使不小心上当受骗了,在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进行协助,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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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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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留置物出质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抵押物是指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留置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物,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其动产,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一个主要是不动产一个主要是动产,一个不占有通过抵押登记生效,一个需要移交所有权生效。而留置多见于加工承揽合同,比如说手表在我这修,到时候你不给修理费,我可以拍卖优先受偿。抵押比如将门市房在房管局登记抵押给某银行贷款10万,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可以拍卖房产优先受偿。质押比如我有一个古董花瓶,现在我要向甲借钱约定利率,将花瓶放于甲处,到期偿还本息,甲归还花瓶,到期不还甲拍卖花瓶优先受偿。但是不管抵押,质押,留置都不得规定到期不履行债务物品归债主所有,这个就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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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律师回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留置权的性质比较特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即本案丙修理厂,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即本案的小轿车。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而不在于用益,所以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并非产生于当时人之间的约定,如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未付修理费,丙留置该车,留置权即产生,而无须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法原则,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另,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劳动而未得到适当补偿而产生的,即留置权人首先进行了保管、运输、加工、修理等劳动,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加了或标的物的价值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果没有这种直接针对于标的物的劳动,则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其他物权亦难以实现。困此,留置权担保之债实际上为其他债权之受偿创造了条件,因而它应优先受偿。
教学提示:物上担保,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让与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返还标的物的担保方式。物上担保的实质是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清偿。在实践中常会发生同一标的物上有几种担保物权的情况,一些信贷员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不知如何解决,其实这很简单,运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就能够解决。因此作为一个信贷员在具备一定的信贷业务知识的同时,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一些看似很辣手的问题,就会轻而易举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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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关系之间有区别吗?
是有区别的。三者之间的性质有所不同,三者之间具体实施操作的行为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对公民的房产进行相应操作的时候,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之间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够随意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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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
[律师回复] 对于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表面上看,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证券的短期买卖,但实际上是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品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证券的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证券进行质押借款(出售证券所得即借款额),条件是一定时期内再购回证券,且购回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两者的差额即为借款的利息。回购协议交易对于金融资产的买方(即资金贷出方)而言称作“逆回购交易”。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当出质人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出质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和商品等。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价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2.变现性较强,有广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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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于进行价值鉴定。由此商品最适于做抵押物,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
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那么,在抵押关系中,一方可以提出变更造成抵押的主合同吗?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如需要行政登记等,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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