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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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下文中详细说明了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三个法学概念在生活中常用。

一、三个概念。

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1、抵押

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

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如果到期你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

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贷款。这就是留置。

三、比较分析。

(一)、抵押的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抵押时标的物不转移占有,如例1中的房子你还住着,但质押必须转移占有,例如2中的IPHONE6S必须要给邻居。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质押和留置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如课桌),而且只能是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和主合同没有牵连,如例2转移的标的物是IPHONE6S,和主合同借钱没有密切关系,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

2、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债务的需要,也就是例3中你依法占有课桌是为了获得维修加工的费用,只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学校)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例2中邻居占有你的IPHONE6S是为了保证你还钱。

3、合同适用类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质押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俩同。简单一点来说,区别质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标的物是否与主合同有牵连以及占有 标的物的原因。

我们对这三者的概念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实际生活中,如要当用到抵押权等等这些用途的时候,了解清楚这三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否需要抵押等问题,做到心里有数,不会被蒙蔽。假使不小心上当受骗了,在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进行协助,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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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留置的财产,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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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点不同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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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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