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有效的遗嘱包含下列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条款内容有冲突时,按照下列顺序解决。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公证遗嘱;
(2)有效的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成立的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推定遗嘱被变更或撤销。
但是,《民法典》废除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