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规定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机动车所有人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领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将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公函和本人的工作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受理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详见指南(13));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海关监管车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六)有关的灭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