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由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侵权责任由他们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