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属于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该条件尚未成就;
其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尚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其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权利人追认之前或第三人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
其四,附始期的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尚未届至。
因法律并未对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作出明确约定,在实务中对此问题也尚存争议。但合同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在合同因一方原因不能生效的情形下,如合同仍约束另一方,则将导致交易陷入僵局状态,既不符合市场效率原则,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解除该成立未生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