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要求其出具法人授权书;
(二)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以在建工程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
(六)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并同时提供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房屋抵押 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
(九)以海关监管进口 货物抵押 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货物原始产地证、货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和海关审批单据;
(十)以动产质押的,应当要求出质人出具该动产的商品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质物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