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应通知各股东,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若发行无记名股票应公告通知无记名股东,未明确对其他股东的通知方式。证监会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即应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公告通知的范围扩大了,即在上是公司中,无论对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均应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递股东会会议通知,但对内资股股东与外资股股东的通知方式仍有区别。1998年颁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基本重申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依此规定,无论是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无论是内资股股东还是外资股股东均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这一规定实质上简化统一了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但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和谐,《公司法》至少没有否定对记名股东采取非公告方式通知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