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土地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在土地行政管理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公文的送达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行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但在对土地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过程当中,由于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存在问题,导致土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土地行政监察执法机关既不能按土地行政处罚程序继续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更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降低了行政效率,延误处理时机,给土地行政执法带来了被动,有损土地管理法的尊严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权威。因此,直接送达土地法律文书工作不可小觑,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把握好土地行政处罚主体与送达回证受送达主体的一致性。土地行政处罚主体是单位的在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上应填写送达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某镇某村某组的被处罚人,填写既不要简单,也不能图省事,用同音字或别字代替。
二、严格执行土地行政处罚送达的时间限制。土地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作出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给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逾期送达,则会造成程序违法。
三、送达人应是两人以上土地监察执法人员。送达人应是具有土地行政监察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非土地管理部门人员不应充当送达人,但可作为送达现场的见证人或在场人。
四、送达地点应详细记载。一些送达人图省事,在回证上只填写大概位置,如某乡(镇)或某村或某厂(公司)等,让审核人员感到送达地点不具体。所以送达地点应尽可能详细,如应填写某镇某村某组被处罚人家中,这样送达地点填写具体详细,又便于有关部门人员审核、确认。
五、尽可能邀请旁证人到场。在土地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大部分被处罚人是能够支持配合签收的,但也难免会遇到不配合,出现拒收的情况,这时送达就需要旁证人员见证送达,所以要能邀请非本部门人员如乡(镇)司法所或村干部一同参与送达,送达人要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理由,请送达见证人在回证人签字,证明送达。
六、代收法律文书人应是完全民事能力人。在土地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被处罚人出外的情况,送达人员可
以将法律文书交由被处罚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代收,譬如被处罚人妻子、儿子、父母等共同生活的成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不能请没有完全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收,否则视为无效送达。
土地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虽是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细小环节,处理得好可以促进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处理得不好,会使土地行政处罚程序停滞不前。因此,需要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责任感,这样才能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好、保护好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