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