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随迁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需提交),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随迁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父亲年龄超过55周岁或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视情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程序、期限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
购房入户办理指南(三)
(2013年5月19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
办理条件:按照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当事人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根据我区购房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凡在我区各镇乡、街道建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包括购买二手房,须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在建成区有自建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证,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条件的老年父母户口可迁入我区,在购房处城镇落户。
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随迁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需提交),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随迁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父亲年龄超过55周岁或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视情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