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第
1、常驻人口:
一、户口条件:具有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具有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居住且存在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
2、新就业人员: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已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或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
第
三、外来务工人员:
一、已在本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二、已在依法纳税的申请单位务工2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6125元);
四、在本地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
五、非本地的户籍但已取得本地的居住证。
那么有什么情况是不属于保障人口呢?
在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求学、入托等原因,将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学校等处的,未婚现役义务军人;虽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但并未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等,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求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户口从他处迁来,未满一年的(3周岁以下除外);已入住敬(养)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