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A公司委托XX号船船主张某承运一批玻璃。A公司告知张某玻璃的总重量为30吨,张某称XX号船的载重吨位为30吨,于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约定:XX号船将20箱玻璃从H港运至Q港,运费为500元。
6月12日,xx号船抵达H港,所有装载工作由A公司负责。9箱玻璃装入船舱后,船员就盖上了舱盖板,准备将余下的11箱玻璃堆放在甲板上。当装到第18箱时, A公司的业务员发现此船已达最大吃水深度,但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装载结束时,恰好一艘拖船从附近经过,水浪导致XX号船发生侧倾,甲板上的11箱玻璃全部落入江中。后虽经打捞,但落江的玻璃已破碎,无使用价值。经调查,A公司托运的20箱玻璃
[律师回复] 口头协议是否有证据协议内容或者有无利益冲突第三人在场可作证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