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__
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的全权委托,现致函予您:
鉴于您同__公司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您购买了__,根据《合同》第11条的规定,“买受人逾期超过60天不办理入住手续,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总房款的5收取违约金并扣除该房产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__ 公司已向您发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书面通知,现您已逾期超过60天,未办理入住手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6条的规定,特此函告:__公司同您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__公司将按总房款的5收取违约金并扣除该房产的相关债务及费用,所付房款如不足扣除,__公司将保留向您追索相应款项的权利,并由您承担相关责任。
如有疑问,请同律师接洽。
__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