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但对于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执行。详细规定了农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
(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
(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