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种类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及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之前有公证遗嘱,之后再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仍以公证遗嘱有效。
2、此外,在几种遗嘱中,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仅限于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去效力。
3、民法典确定了公证遗嘱在几种遗嘱中的最高效力,但同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形:被继承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处分财产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但又没有或情况不允许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遗嘱公证效力高于最后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