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拿大法律对加拿大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的规定并不统一,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按照加拿大某些省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按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在法院确定遗产管理后的半年以内,遗嘱执行人将按遗嘱分配遗产。在此期间,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子女对遗嘱有异议,有权向法院提请裁决。
2、被继承人的非正式结婚的妻子和非婚生子,只要是从死者去世之日起往前推算,与其在生前有两年以上的同居生活的妻子,或者是在死者去世之日起,其生前抚养过一年以上的子女,对遗嘱也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诉,请求对此项遗产的继承权利,无论是谁主张继承遗产,必须在法院许可遗产管理后六个月内提出,过期则不再受理。
3、我国国内公民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则要向加拿大的有关机构提供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依继承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有两个以上的同等继承人不必分别办理,可列入同一份继承权证明书。对已故的继承人要加以注明,或另办一份死亡证明书。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申办委托书证明。各种公证书都要附英文译文,交我外交部和加驻华使馆办理认证。
4、如果需请加拿大的律师办理继承遗产的事项,应主动提供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遗产总价值以及有关继承该项遗产的文件(遗嘱、往来信件)等材料,以方便律师向有关部门查询、办理,使遗产的继承能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