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条文注释]
本条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1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2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目前,可以明确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第
一,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第
二,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分别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第
三,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分别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