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各级检察院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等。
第二,各级检察院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
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以没收。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
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但没收的财物,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全部移交法院统一处理。
第四,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赃物,法院应将现款及时解交国库。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