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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属于什么纠纷(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2-11-30 吉林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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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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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房屋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裂缝,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忍。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针对有关房屋质量纠纷,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质量问题,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购房者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这种情形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质量纠纷,购房者可以先同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到相关部门,例如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进行投诉。
    此外,对购房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解决纠纷比较稳妥和有效的方法。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收集证据?
    要避免房屋质量困扰,在商品房质量纠纷中获得更大的权益,购房者需做到签好质量条款、仔细验收房屋和注意保留证据三个环节。
    (1)签好质量条款
    如今购房者购买的大多是期房,签合同时房屋还未造好。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若合同里没有约定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对购房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签合同时购房者就应对房屋质量留个心眼。
    (2)保留验房手续
    办理交房入住手续时,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查看自己所购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开发商还应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规定了房屋各部位的具体保修范围和时间,是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的书面文件。
    若购房者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要求开发商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如果问题无法及时解决,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
    (3)注意保留相关凭证的证据
    购房者实际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分析该质量问题的性质,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装修造成的问题。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应向开发商要求维修,尽量用书面方式提出,并让开发商盖章确认。若开发商拒绝或拖延维修,购房者可请他人进行维修,此时购房者要保管好发票和相关书面凭证。
    全文
    8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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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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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补偿标准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应首先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若在此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交由批准征收该片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至于涉及补偿费用分配方面的纠纷问题,其本质上归类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能包括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体与相关村民群众。
对于此类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案。
而在征收土地信息公开事宜引起的争议中,这类矛盾基本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争议,故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个人注册了商标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您计划独自申请商标时,以下是详细的步骤流程:
首先,您需对欲注册的商标进行预先的商标查询工作。
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类似于已有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从而防止您的商标被视为不可注册的商标。
其次,待商标查询完成并确认所注册的商标无潜在风险之后,便可开始着手准备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商标申请可分为以公司名义申请以及以个人名义申请两种方式。
在准备妥当所有材料后,将其提交至商标局。
第三步,在提交申请后大约一个月内,商标局将会向您发送受理通知书。
收到此通知书意味着商标局已经正式启动了对您注册商标的受理程序。
接下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商标局将进入实质审查环节。
他们将对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等多项工作,并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
最后,如果经过实质审查,您的商标未被驳回且无人提出异议,那么该商标将在初审公告中公示三个月。
若在这段时间内仍无人对此商标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即可顺利注册成功。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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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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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因债务纠纷将对方的东西拿走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债权债务纠葛中,擅自扣留他人财务无疑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授权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以索取债务的做法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也由于行为人选择了非法扣押这一不当手段,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合法且公正的途径:
首先,协商方式:
若他人未能如期偿还所欠款项,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协商方式,例如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解决。
此方法虽然较为简便易行,但却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有力保障;
其次,诉讼方式:
若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共识,债权人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文件、起诉状以及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待法院作出判决后,若被告方仍未按照判决书所载明的履行期限归还欠款,债权人则有权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种方式具有强大的执行力作为保障,然而其所需时间相对较长;
最后,支付令方式:
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此方式来追偿欠款。
相较于前述两种方式而言,支付令方式的成本更为低廉,然而其效力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失效,进而需要转为使用诉讼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原则上是可行的。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条件。
首先,该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已完全缴清,且其运营状态良好,符合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商业道德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录。
与此同时,被投资的公司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
而作为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须获得一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至于新设企业的性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若新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那么其性质自然为有限责任公司;
反之,若新设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其性质便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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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管产品质量纠纷吗?
工商局管产品质量纠纷的,消费者买到产品如果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有多个渠道维权,其中到工商局投诉就比较管用的,工商局就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商家违法经营情况,工商局可以去商家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对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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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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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
业主可以找开发商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及直接发起诉讼等方式来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实在不行就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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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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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1、了解国家关于商品房质量相关法规及政策。2、将质量纠纷的解决方法明确约定在购房合同中。3、收房时要仔细检查房屋质量。4、收集证据。处理:1、找开发商协商。2、向有关部门投诉。3、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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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业保险个税有哪些法律规定和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我国政府决定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修订和增补。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将以往按照“其他所得”类别征收的一些项目重新分类到“偶然所得”类别中进行征税;
其次,对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所应缴纳的税款也从原先的“其他所得”类别调整至“工资、薪金所得”类别中;
最后,为了与新的法律规定相适应,我们还废除了一些过时的或者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相关文件或文件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也考虑到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影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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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房产纠纷诉讼官司如何高效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确立、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房产装饰、装修、设计以及附带设施所有权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时,则需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及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这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因此,员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由于单位分房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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