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扶养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法院会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无遗产可供执行,恢复执行。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