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国有公司的退休工人,想询问一下以下的做法可否合法!今年我俩厂实行改革,对厂内的部份土地实行改革对外出售。改革的土地正好是我所寓居的房屋,房屋是厂中停产后经上一届主管准许后利用厂内土地自己建造的。现在新的主管却强制拆迁,却无给拆迁人一个合法的解释和赔偿,使我的经济受到严重的损失。我想通过法律知道他们这种做合法吗?通常来说公有房拆迁的,共有房屋所有权人能够获到拆迁赔偿,而使用权人(公房承租户)也能够要求赔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限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人按照条例的限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赔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赔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次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条例的第三十一条限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乔迁补贴费。在这里公房的所有人为你单位,而你方为公房承租方,理清楚该关系后再参照以上条款的限定,可见你单位的做法是决裂理的!但凡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准许的而建的房屋不隶属公房范围,如果这样你则能够参照当地政府对违规建筑废除赔偿办法去操作.(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