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有宅基地使用证无房权证如何继承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