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由于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其中第四款主要针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而言,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在现行《劳动法》框架内,尽管提前30天解除合同声明书通知单位,且在30天届满后,即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当单位不接受(或不同意)时,会要求劳动者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