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热条例》第8条规定,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32条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主城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8元调整为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根据《供热条例》第8条规定,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32条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主城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8元调整为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取暖费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