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上述合并方式习惯上被称为“免税合并重组”。不过,由于在国税发[2000] 119号文中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所以这实质上是一个递延纳税的规定。
在企业购并实务中,往往主并方的绩效较好,而被并方正相反。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零或为负数时,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合并企业按照上述公式将无法获得补亏指标,因为公式中括号内的结果为零。为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首先是寻求“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