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进一步放宽享受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对于工业企业,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即可享受税率优惠。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亮点和重大进步,对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税负沉重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高科技园区内外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税收优惠的不科学规定。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明专利占全国总量的比例超过66%,研发新产品超过全国总量的82%,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科技开发的生力军。新税法的税率优惠规定将使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从而极大地鼓励、激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科技的能力。
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个统一”。一是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规定为25%,使内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了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中小企业长远发展,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将产生深远影响。二是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扣除,改变了内资企业只能扣除计税工资部分的旧规。同时规定职工福利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实行税前按比例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占内资企业主体的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