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等
步骤/方法
1、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
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4、申请人向户籍 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报告(填写《申请书》),等待审核;
5、申请通过审核后,持《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若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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