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
以上就是女工集体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