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给予了足够关照
1、《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民为本,保障和谐。
2、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3、该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
4、该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赋予了职工“参与权”与“表决权”。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可以使得破产透明化,加强了破产程序的监督机制。
5、该法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内容,以及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顺位。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种类齐全,内涵丰富,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几大项目均包含其中,并规定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
二、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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