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除外,进行重新审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但是对于民事案件中该程序的启动主体,《民事诉讼法》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一下几类: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四点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提出检察建议并不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详细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