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及指令基层法院再审:即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有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存在实误的情况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时,均拥有权力对其进行调卷审查并命令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其次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本院再审:若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司法实践的理解与运用上出现失误,那么必须将该问题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经过审理委员会讨论且做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另行组建合议庭进行再次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分别是什么
1.积极参与法庭庭审。作为审判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庭审理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该环节的执行情况予以严格监管显得尤为关键。
2.开展庭外调查工作。负责接收并处理诉讼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息,同时也需要处理来自广大民众的来信来访事宜,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等工作。
3.定期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我们将对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我们会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抗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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