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2012)佳誉律师第 号
甲方(委托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电 话:
乙方(受委托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吉林市天津街1280号泰庆大厦B座301室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432--62484788
传 真:0432--62493788
甲方因与 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代理。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议,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处理法律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委托第三人,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任务,甲方承诺按照标准全额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二、乙方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尚欠代理费用和相关损失。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立案,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财物,代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项等。
五、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及相关办案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将全部回款直接汇入乙方帐户(账户名称: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光华路分理处,帐号:162007162023),甲方同意乙方扣除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同意按实际回款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的 30%作为律师风险代理费支付予乙方;
3、甲方向乙方预交手续费人民币贰仟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该费用收取后不退回不扣除。
4、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件制作、资料汇总、复印、市内交通、国内通讯、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六、乙方代理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方向乙方代理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代理律师说明。乙方代理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八、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法律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补充或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书面协议,本案开庭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十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吉林佳誉
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