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在行使公权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地位不平等,国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征用土地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首先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其次,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政府来处理,对处理的结果不认同的话,可以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