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如下
一、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东省机械电子工会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的首席代表分别在《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由此,全国第一份行业集体合同在济南诞生。该合同内容涉及职工工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全省3000余家企业、科研院所和300多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协议工都适用该集体合同。该合同有许多“闪光点”:如明确规定职工最低工资在当地最低工资基础上浮20%——50%;工资要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增幅不得低于利润增幅三个百分点;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