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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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指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指什么

一、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指什么

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而不能像除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具体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包括代位权、免责权和转让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一。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

解除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即解除合同和自己的债权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申报具体包括什么债权

满足以下条件的债权是可以申报的: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指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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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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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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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劳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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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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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的意思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的意思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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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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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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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商标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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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又称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该规则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案中最先确立,即只要被告使用商标旨在描述原告的商品,而不是其自己的商品,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被告)商业使用者有权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
首先,所涉商品或者服务不使用商标就不易识别;
其次,商标的使用必须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必要性为限;
最后,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赞助或支持。之后美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对该规则进行修正,与此同时,众多其他各国或地区的商标立法体系亦对该规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 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商业过程中使用:……()需要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特别是用来表明商品零部件用途的商标;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第1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共同体商标。
  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共同构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两大基石。区别于描述性合理使用,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他人商标中缺乏显著性的叙述性词语或标志来描述使用者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其本质并未构成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则表现为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并且该商标亦直接指向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使用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种系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则将不易识别商品的用途、服务的内容,进而可能不当影响市场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务的提供。
  
二、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标准
  我国商标立法仅涉及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规定,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尚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与之相对,我国部门规章中已涉及指示性使用的部分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 7月下发的《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1996 年 6月发布的《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等,均要求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但因上述规章层级不高,且内容亦不全面,故司法审判中,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定仍立足于对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
一,对使用人而言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使用目的不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条款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商标侵权行为兜底性条款的解释,可知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均强调对侵权标识进行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即无论被控侵权标识是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企业名称,均建立了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联系,因而具有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意义,当产生了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后果时,则纳入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整范畴。该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也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商标功能发挥的基础,也是合理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商标权并非赋予商标权人对商标符号的垄断,而是保障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同时禁止他人在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不当使用。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判断,应结合标识使用的外在表征以及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大小、位置、含义、显著性、背景及其他相关的客观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该标识使用状况传达给相关公众的一般印象,是否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或仅是作为产品或服务内容的说明。而是否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是反向判断该标识使用是否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重要标准,该混淆包括产品来源的误认,以及产品生产者与商标所有人关系的误认。
  第
二,未对商标权人造成商标利益上的损害。该标准一般仅适用于第二类指示性使用情形,即转售商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关于商标利益上的损害的类型,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涉及,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 条第二款规定:共同体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继续销售的,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商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损坏的,上款(即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共同体商标)不适用。欧共体法院亦指出:如果转卖二手商品的方式会导致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则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再适用,有损于商标权人声誉的广告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商标利益上的损害应以是否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为判断依据。商标除标识来源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质量保障、广告、表彰等衍生功能。标识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即识别功能,上述讨论中已有涉及,指示性使用的成立不涉及对该功能的妨碍。质量保障功能实质上是商业来源意义上的保障功能,保证与特定商标关联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当商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损坏时,转售将影响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进而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声誉,造成商标权人商标利益上的损害。广告、表彰功能则更侧重于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性,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呈正相关,尤其适用于驰名商标,商标与较高程度的品味、身份相关联。当在广告中对商标进行了贬损性使用,影响了商标所固有的形象和声誉时,亦会造成商标权人商标利益上的损害。
  三 、商标指示性使用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来要求深刻把握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种类多样性和差异性,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例如商标权保护区别性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调整的智力成果或区别性标识进行有限的补充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从不同角度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有个性和排斥性,需要区别对待。与本案相关,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司法规制亦可能同时涉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领域。基于法技术的差异,我国关于商标侵权范畴的界定,相较于英美或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一些差异,故在借鉴移植国外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时亦应注意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协调。体现在司法审判中,应尤为注意区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指示性使用行为的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
  商标法对于商标指示性使用行为的规制旨在调整妨碍商标功能发挥的行为,但是,如果经营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仅是宣传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还使用注册商标宣传经营者自身,并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经营者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赞助或支持之类的特殊关系,如误认为经营者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专卖店、特约经销商等,该种混淆或误认并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因商标使用导致的商品来源混淆范畴,而应归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涉及虚假宣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应结合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不正当性、损害后果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达到了不公平的程度,是否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与此相对应,美国判例中关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支持或者认可”,以及欧盟条例中关于指示性使用“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在很大程度上均对应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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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违法人员,犯罪的客体是指侵犯对象。犯罪的客体包括案件发生后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构成侵害的主体都是案件的犯罪客体。犯罪人员应该根据犯罪情况,赔偿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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