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先照后证的原则,设立公司在工商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定代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 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 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 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 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